出版、修改与复审

2022-01-10 23:10:35 浏览次数:

出版

  团体标准发布后,标准文本应当尽快出版发行。为了保护标准的版权,建议通过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同时签订标准出版和发行相关协议。


修改

  团体标准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做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标准编制机构提出修改申请,对修改内容和修改理由阐述清楚,提交标准管理协调机构,按照修改单程序征求意见、审查后,提交领导决策机构批准并发布。


复审

  复审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编制机构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和实施情况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标准管理协调机构根据标准制修订程序等管理文件的规定,组织复审事宜,编制机构协助。

  复审有会审和函审两种形式,标准复审时应当邀请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技术审査中的技术专家参加。复审后应当形成复审简况、复审意见和复审结论。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以下3种:

  (1)继续有效:标准全部技术内容合理,与现行法律法规无抵触,仍能满足当前市场需要的。

  (2)修订:标准修订后才能适应市场需要,或局部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不一致的;或是与其他标准内容相近,规范的标准化对象一致,并且内容能够合并的。

  (3)废止: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于市场需要,或者与现行国家标准内容、要求重复,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相悖的 。

  标准中涉及专利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

  标准复审后,由标准编制机构提出复审报告,报送标准管理协调机构,提交标准领导决策机构审批。

  复审结论,特别是有废止情况的,应当及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对外公布。